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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市场化手段稳定金融市场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德国资本市场也出现较大波动。为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金融市场流动性不足问题,德国政府于当年颁布了《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法执行条例》以及《加速和简化在危机状态下通过金融稳定基金收购金融企业股份法》三部法案,合称《金融市场稳定法》。

在《金融市场稳定法》框架下,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FMS)于2008年10月17日获批成立。该基金设计总额为4800亿欧元,其中65由联邦政府出资,剩余35由各联邦州承担。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理府、财政部、司法与消费者保护部、经济与能源部、各联邦州代表及德国联邦银行的代表组成。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基金的运行,并由财政部最终决定相关措施。

该基金原计划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截至2009年底,该基金向德国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及担保等共计4000亿欧元。出于更长远考虑,德国政府将该基金的运行时间延长,直到欧盟统一的银行清算机制将其取代。此后德国联邦金融市场稳定管理局继续负责管理该基金,后于2018年1月并入德国金融署。

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救助。金融机构在接受该基金救助时,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支付一定利息。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金融机构的资产。这种操作使该机制不会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确保度过危机后该机制能够快速有效地退出金融市场。

二是有选择地对金融机构实施救助。该基金运营初期,德国经济专家委员会就曾指出,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应当着眼于通过救助机制建立一个可持续且面向未来的稳定金融体系。因此该机制只参与救助那些具有成功业务模式的金融机构,这样就可以通过市场选择淘汰一部分不适应未来金融行业发展的机构。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发挥稳定金融市场的作用。德国金融市场稳定基金可以对处于危险状态的金融机构债务提供担保,进行资本结构调整和从处于危险状态的金融机构购买资产权益,参与金融机构注资或收购股份,还可以设立清算机构接收特定金融机构的风险资产。这种手段上的多样性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机构面临的不同问题,提供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经济日报记者 谢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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